(2016)豫010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849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刘海三。委托代理人刘红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书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亿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常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冲冲-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