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办事处一组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办事处西颜村一组,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395号原告某办事处西颜村一组负责人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办事处西颜村一组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办事处西颜村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