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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462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本院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周宁县,原告魏某的户籍地也在福建省周宁县。本案应由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周宁县泗桥乡泗桥村桥新街6号,该案应由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