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丁振宝与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宝,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丁振宝,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肖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振宝与被执行人济南缘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