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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生扶与张艳芬、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扶,张艳芬,薛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461号原告张生扶,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张艳芬,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薛海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艳芬之夫,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扶诉被告张艳芬、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艳芬名下的佳县佳州商城南楼1单元302室房产一套,并愿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生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艳芬名下的佳县佳州商城南楼1单元3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被告张艳芬负责保管其名下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