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与郭玉辉、马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玉辉,马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879号原告:XX,男,40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郭玉辉,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马明伟,男,42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郭玉辉、马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玉辉、马明伟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郭玉辉、马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