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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与郭玉辉、马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郭玉辉,马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879号原告:XX,男,40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郭玉辉,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马明伟,男,42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郭玉辉、马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玉辉、马明伟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郭玉辉、马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