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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财保13号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国。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存款12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分理处的存款16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迎春支行的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如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