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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永贵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何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85号原告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发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生斌,特别授权。被告何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付清其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永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永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威信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审判员陈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