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菁诉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菁,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校园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苏平,董事长。李菁诉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包劳���字[2015]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菁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000元,未执行标的2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菁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菁发现被执行人正大高科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少东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