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兵文与彭占军、陈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文,彭占军,陈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339号原告马兵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彭占军,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被告陈国锋,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原告马兵文与被告彭占军、陈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彩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陈国锋外出无法到庭应诉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4月21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马兵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占军、陈国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兵文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彭占军、陈国锋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4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诿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占军、陈国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担保人彭伟在借条上签字,并约定借款人还不清,由担保人负责还清。后二被告及担保人均未偿还该笔借款,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占军、陈国锋借原告现金48000元,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因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并未注明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4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占军、陈国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彭占军、陈国锋欠原告马兵文借款48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彭占军、陈国锋负担。原告已交纳,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