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连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邯郸市世纪家园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王连顺,邯郸市世纪家园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原种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南头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03115-3。负责人姚秋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世纪家园公司装饰城莱斯顿铝扣板经营部业主,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唐改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世纪家园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园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883089-1。法定代表人宋德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第二原种场,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259106-9。法定代表人李英,该第二原种场厂长。委托代理人冯瑞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王连顺、邯郸市世纪家园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原种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潘新莉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