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111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111民初5976号原告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被告白×,女,1959年2月1日出生。原告徐×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