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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111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111民初5976号原告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被告白×,女,1959年2月1日出生。原告徐×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