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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州米个服饰有限公司、卢维媛等与深圳市欧芮儿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芮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米个服饰有限公司,卢维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芮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春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米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维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维媛,女,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欧芮儿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芮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米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个公司)、卢维媛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米个公司、卢维媛以欧芮儿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米个公司、卢维媛为涉案14FW004板型类别蝶型服装设计著作权人,经调查发现,被告欧芮儿公司生产和销售的OLRAIN/欧芮儿女装大衣侵犯米个公司、卢维媛的著作权,且欧芮儿公司一直通过各种电商网站销售该涉案服装。米个公司、卢维媛认为,欧芮儿公司未经其授权,以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涉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物,已侵犯米个公司、卢维媛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欧芮儿公司立即停止对米个公司、卢维媛14FW004蝶型服装设计图及样板《蓝调祥云》服装设计、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害,停止生产并出售与米个公司、卢维媛设计相同或相似的服装;2、欧芮儿公司赔偿米个公司、卢维媛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本案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物的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3、欧芮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欧芮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当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一审原告指控欧芮儿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及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服装,并在天猫网、淘宝网、京东网等开设店面或专场进行销售,而两一审原告通过网络支付款项并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广州市海珠区范围内签收该侵权产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一审原告米个公司住所地,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13)135号的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7)18号的通知”规定,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欧芮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欧芮儿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尚未经过开庭审理,是否侵权尚未有定论,而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并据此裁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事实认定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米个公司、卢维媛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显示广州市海珠区是其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广州市海珠区也是米个公司的住所地,因此可认定广州市海珠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米个公司、卢维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欧芮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欧芮儿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