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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文娟与苏州市迪丰五化交批发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娟,苏州市迪丰五化交批发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450号原告陈文娟。被告苏州市迪丰五化交批发部,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3041号101室。投资人顾淳,批发部负责人。原告陈文娟与被告苏州市迪丰五化交批发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文娟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