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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敏与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98号原告赵敏。委托代理人田专。被告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伟成。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吴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上海会成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赵敏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