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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崔志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志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37号罪犯崔志阳,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志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罪犯崔志阳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志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