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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杰,孙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340号原告:刘本杰,通榆县人,现住通榆县。被告:孙忠艳,乾安县人,现在逃。原告刘本杰与被告孙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本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忠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本杰诉称:我与孙忠艳是朋友关系。2015年春,孙忠艳找到我,让我帮忙卖谷籽,我帮孙忠艳卖出了11户的谷籽,当时卖籽时说给配农药,后期因为谷籽没给配农药,导致谷子没有铲出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后经我与被告、农户三方协商,由孙忠艳赔偿农户7垧地的损失,每垧地赔偿4000元钱,总计人民币28000元,因为孙忠艳当时没有钱,我替���垫付了该28000元,孙忠艳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当时约定如果逾期不还款,利息按照月利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被告在逃,故诉至法院。被告孙忠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刘本杰帮孙忠艳卖谷籽,共卖给11户农民的谷籽,当时卖谷籽时孙忠艳说给配农药,后期孙忠艳没给配农药,导致谷子铲不出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2015年6月13日,经刘本杰与孙忠艳、农户三方协商,由孙忠艳赔偿农户7垧地的损失,每垧地赔偿4000元钱,总计人民币28000元,因为孙忠艳当时没有钱,刘本杰替其垫付了该28000元,孙忠艳为刘本杰出具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对利息没有约定。到期后孙忠艳未能偿还欠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本杰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刘本杰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一枚。本院认为:三方协商确定由孙忠艳赔偿农户28000元后,刘本杰替孙忠艳垫付了28000元赔偿款,孙忠艳为刘本杰出具了欠据,双方构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刘本杰主张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自孙忠艳逾期还款之日起,对利息可按年利率6%予给保护。孙忠艳作为欠款人依法应当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本杰欠款人民币28000元,并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未按照本���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孙忠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昌盛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刘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