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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884号原告任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魏庄明德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序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