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晓博与朱慧丽、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博,朱慧丽,孙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620号原告徐晓博。被告朱慧丽。被告孙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博诉被告朱慧丽、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晓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而非河北涿州市,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孙晓东住所地在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其经常居住地为营口市站前区,故本案应由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告孙晓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