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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燕与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燕,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788号申请执行人夏燕。被执行人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良华。关于夏燕与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6日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夏燕工程款1224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18元,由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夏燕已经预交,本院不退,江阴市澄强装饰有限公司可直接给付夏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被执行人在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已经被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与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达成了和解方案,但履行周期较长。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3813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同意申请人分期向其履行债务,由于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人有权决定被执行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裴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