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旭、李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杨旭,李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57号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西古城路南。法定代表人李运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被告李保英。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旭、李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照民审 判 员 宋瑞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井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