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耿改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孙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耿改玲,孙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陈培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胜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改玲,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平,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耿改玲、孙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常 青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