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与俞国保、俞志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俞国保,俞志文,俞志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691号原告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市镇(杨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保。委托代理人俞志洪。被告俞志文。委托代理人俞志洪。被告俞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国保、俞志文、俞志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常熟市铜业总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