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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郭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7年8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郭某某,女,195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乙,男,1947年4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王某甲、郭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良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张素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