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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夏斌与邵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邵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夏斌,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代理人纪苹芳,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益萍,女,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夏斌诉被告邵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夏斌送达了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夏斌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