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夏斌与邵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邵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夏斌,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代理人纪苹芳,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益萍,女,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夏斌诉被告邵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夏斌送达了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夏斌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