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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91行初2号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负责人王艳华,村主任。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张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2024401-2。法定代表人刘岩,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成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邢晓林审 判 员  孟凡江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