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执监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朝荣与被执行人刘金武民间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荣,刘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监24号申请执行人谢朝荣。被执行人刘金武关于谢朝荣申请执行刘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谢朝荣向本院反映称,刘金武在郴州市北湖区兴旺步行街有房产,为便于法院执行,请求将该案指定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1021执恢1号谢朝荣申请执行刘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院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1021执恢1号执行案卷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眭 勇审判员 陈春兰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实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