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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黑河市热电厂与刘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热电厂,刘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654号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法定代表人鲍杰,该厂厂长。被告刘琦,男,现住黑河市爱辉区农行2号楼35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刘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撤回起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承担。审判员  张家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