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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8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伟,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9月19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于2015年9月10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琴、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程伟到瑞安市汀田街道汀田老街177号的5楼出租房,撬锁进入被害人涂某住处,窃取其放在房间电脑桌上的海尔牌电脑一台及黑色手提包一个。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程伟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监控截图、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比中通报基因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人员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