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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金坤、雷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坤,雷珍,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光辉,王瑞忠,马增荣,王凤炳,吴安波,潘利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坤,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珍,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畲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号***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沂。原审被告:陈光辉,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审被告:王瑞忠,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马增荣,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王凤炳,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吴安波,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潘利成,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周金坤、雷珍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光辉、王瑞忠、马增荣、王凤炳、吴安波、潘利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周金坤、雷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金坤、雷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