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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晓娇与张仁进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娇,张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3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仁进,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在申请执行人杨晓娇与被执行人张仁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仁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9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