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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学全与北京金篮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全,北京金篮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5913号原告杨学全,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金篮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坚村村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杜中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全与被告北京金篮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学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由原告杨学全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三千四百五十元退还原告杨学全。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