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462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陈海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