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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毕丛明与张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丛明,张艳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177号原告毕丛明,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艳琴,女,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丛明与被告张艳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丛明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