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陆才军、谢香爱诉彭龙珍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才军,谢香爱,彭龙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6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才军,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香爱,女,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城镇居民,系陆才军之妻,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龙珍,又名彭龙京,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陆才军、谢香爱诉被申请人彭龙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彭龙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陆才军、谢香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陆才军、谢香爱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申请人接纳申请人入伙时未尽相应告知义务具有明显过错。2、被申请人同意按月利率1%计息属其自认事实,依法应予认可。3、申请人收取的利润分配款应为利息,不应视为本金。遂请求:1、依法撤销(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2、由被申请人退还股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或支付分红款;3、该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彭龙珍答辩称:1、永州中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被答辩人在案件纠纷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二审没有支持支付1%的月利息及认定答辩人收取利润分配款三万元视为退回投资入股本金是正确的。遂请求再审对二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未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过错,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军杰审 判 员  谭少华审 判 员  张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