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柳树华与詹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树华,詹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柳树华,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詹光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詹光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詹光明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光明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