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凌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95号。法定代表人余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凌歌兵。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歌兵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907739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