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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温婉玲与温慧谊、温秀芳等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105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慧谊,温婉玲,温秀芳,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温海颜,温坚燊,温帝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慧谊,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婉玲,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秀芳,住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陈凡,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宋伟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温海颜,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温坚燊,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第三人:温帝清,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从法房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三上诉人和温海颜、温坚燊一直在广州市番禺区共同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房的行为侵犯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停侵权,排除妨害。因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