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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锑华与王婷、左育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锑华,王婷,左育林,王一鸣,王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589号原告吴锑华。被告王婷。被告左育林。被告王一鸣。被告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锑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婷、左育林、王一鸣、王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锑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吴锑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