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锑华与王婷、左育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锑华,王婷,左育林,王一鸣,王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589号原告吴锑华。被告王婷。被告左育林。被告王一鸣。被告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锑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婷、左育林、王一鸣、王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锑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吴锑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