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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024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