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024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琛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