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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200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昌平与花垣县民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昌平,花垣县民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200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昌平。被执行人花垣县民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强,男,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关于肖昌平申请执行与花垣县民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经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花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宗审 判 员  田东林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发坤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