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五莲县味之佳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莲县味之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五莲县富强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高华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聿伦,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五莲县味之佳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五莲县户部乡驻地。法定代表人郭宣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显武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