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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诉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1661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张术立,吉林省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原告宋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术立、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现年14周岁,长子现年8周岁。因二人性格不同,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三间砖瓦房、四轮车一辆,存款5万元,债务1万元。以上财产、存款、债务平均分割。被告金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房子是我婚前购买的土房,婚后翻盖的砖瓦房,价值3万元,有一台四轮车,没有存款,没有债务,孩子一人抚养一个。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现年14周岁,长子现年8周岁。婚后有一台四轮车,翻盖的三间砖瓦房。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而,无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与被告金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