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45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锁库。被告刘某甲。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锁库到庭,被告刘某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现随原告张某生活。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张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