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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258号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彦民,系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被姚某某以贩卖毒品检举到大连市某派出所。公安机关在田某某处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2.8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被姚某某以贩卖毒品检举到大连市某派出所。公安机关在田某某处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2.8克。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冰毒照片,证人杨某某、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丽人民陪审员  陈锋人民陪审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