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义清与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清,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474号原告郑义清,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娟,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清与被告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义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郑义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