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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金荣与冯会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荣,冯会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86号原告:冯金荣,农民。被告:冯会金,65周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荣与被告冯会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金荣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韩庭利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谌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