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字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振南与杨翠娣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南,杨翠娣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字257号原告王振南,男,194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翠娣,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南与被告杨翠娣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南以被告已回家尽抚养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翠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南撤回对被告杨翠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振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