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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攀汉与刘冬彪、董凤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汉,刘冬彪,董凤琴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5民初125号原告:刘攀汉,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青河镇。被告:刘冬彪,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青河镇。被告:董凤琴,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青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汉与被告刘冬彪、董凤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攀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攀汉负担。审判员  魏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