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攀汉与刘冬彪、董凤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汉,刘冬彪,董凤琴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5民初125号原告:刘攀汉,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青河镇。被告:刘冬彪,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青河镇。被告:董凤琴,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青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汉与被告刘冬彪、董凤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攀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攀汉负担。审判员 魏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