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滩区梨园路1栋1号。法定代表人谢强,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沿滩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章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其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3510元、违约金12175.5元及律师费1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虹旭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汇鑫路2号的土地及在建房产均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11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